近日,环保部发布了《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对悬浮在空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目前,PM2.5尚未列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根据环保部公告,从今年11月1日起,原先的*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废除,《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取而代之,新发布的规定用以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方法。
悬浮在空气中,直径在10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总悬浮颗粒物,其是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指标。其中,对人体危害*大的是直径小于10微米的浮游状颗粒物,此前称为“飘尘”,后改为“可吸入颗粒物”。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被称为PM10,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称为PM2.5,又称细颗粒物。
我国在1996年版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将PM10列入了控制标准,但未将PM2.5列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依据的主要准则,即卫生组织发布的空气质量准则中,提出了PM2.5颗粒物的基准值,国际上主要发达*,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印度等国也均将PM2.5列入了空气质量标准。虽然PM10中包括PM2.5,但因为PM2.5对人体影响更大,因此目前的全球趋势是将其单独列出来作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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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等三项标准为*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
二、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2011);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以上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述*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