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命之源。如果生命之源污染变质,你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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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小区的李先生入住新宅已几月有余,总感觉自己平日饮用的水味道不对。


是不是小区自备水井供的水有问题?带着这个疑问,李先生来到小区内供水的水塔前查看,竟发现水塔内环境肮脏,不堪入目。在他看来继续饮用此“水”将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遂将此事告知了业委会,所在小区内的业主集体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而开发商却认为小区内的水质没问题,李先生纯属无理取闹,有损其商业名誉,反要求李先生他们赔偿其名誉损失费。


由此,李先生咨询有关律师:他该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可以要求退房吗?


律师说法:首先“必须明确小区的供水究竟有无质量问题。对此,业主们可以提交专门的环保鉴定机构来做鉴定。”北京正则律师事务所的朱庆良律师表示,如鉴定结论确为水的质量问题,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对供水设备进行修理。使供水质量达到合格的标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交付的标物有质量瑕疵,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采取修理,重做等补救措施。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直接标物是房屋,但供水设备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水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活居住及身体健康。因此,供水设备构成合同标物的一部分,开发商所交付的标物有质量瑕疵,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对水塔进行修理。


2、如与开发商协商达不到上述目的,业主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此事。在诉讼中,关键是证据。业主们可对当时水塔的情况进行拍照,还可请公证部门到现场进行证据保全。该证据加之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则在诉讼中*有较大的胜诉机率。


李先生能否要求退房?本案中,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且未表明房屋主体结构有重大质量问题,而只是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水塔有瑕疵,在可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宜直接解除。也*是说,李先生现在要求退房,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在当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案出现的情况是退房的条件之一,李先生完全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要求开发商退房。


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开发商的商业名誉?业主们作为消费者,对认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反映,是一种正常的监督行为。首先,李先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没有损害开发商名誉的故意和过失。其初衷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损害开解决发商的名誉。其次,李先生的行为并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诋毁或诽谤等行为,其所反映的事情完全是自己的切身感受和亲眼所见。第三,开发商认为其商业名誉受到损害,只是开发商的一种自我感受,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商业声誉是否因此事而降低,公众对此评论如何,本案未表明,仅从现有材料来看,不能认定其商业名誉确实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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